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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学院学生会选举和组织规则

发表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71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会,完善学院学生会的选举和组织规范,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选举产生,经学院(部)党组织批准后报校学生会备案,每届任期一年。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学代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学院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学代会委员会提议并经学院(部)党组织同意或者由学院(部)党组织直接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学院学生会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成立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成员包括:同级团组织负责人和指导学生会工作的专责团干、学生会主席团全体成员、学代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专业或班级代表。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学院学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名额不少于50人且比例不低于本学院(部)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人数的3%,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按照有利于学生了解和参与学生会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根据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人数规模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统筹分配至各班级。

学代会筹备委员会可以邀请部分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特邀代表的义务和权利与代表相同。特邀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代表名额的10%

在线澳门网站游戏电子平台团组织负责人和指导学生会工作的专责团干、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中不是代表的成员,作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代表和特邀代表中学生会工作人员比例一般不高于40%

 各班级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充分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班级全体学生大会进行选举。

按照班团一体化实施方案规定的办法,全体学生大会通过决议的形式授权当选的班委在其任期内推选出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由班委根据授权直接推选代表。

 学院学生会根据本规则关于学代会特邀代表名额的规定,按照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在充分征求所联系学生组织、社团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特邀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学代会筹备委员会设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指导学生会工作的专责团干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一名)、学代会委员会委员(两名)、专业或班级代表(三名)。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第三章 学代会委员会的产生

 学院学代会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额根据本科生人数和本科专业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学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特邀代表中通过党团组织提名或代表自荐并经过遴选程序产生候选人,在学代会上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低于20%

十一 学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遴选程序为:

(一)党团组织从学代会代表、特邀代表中提名或代表自荐报名;

(二)参选人所在班级团支部推荐;

(三)学院(部)党团组织牵头组成委员候选人遴选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征求意见、评议评审等多种方式,考察参选人的综合表现,提出遴选意见。

(四)候选人遴选结果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报学院(部)党组织审定。

十二 学代会委员会设召集人2名,由学代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不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团的产生

十三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

十四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十五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从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遴选产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基层班级服务时数达到10小时/学期。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十六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面向本学院(部)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都可以参加遴选。

十七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的遴选程序:

(一)党团组织提名或学生自荐报名;

(二)参选人所在班级团支部推荐;

(三)学院(部)党团组织牵头组成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遴选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征求意见、书面评议、面试答辩等方式,考察参选人的综合表现,提出遴选意见。

(四)候选人遴选结果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报学院(部)党组织审定。

第五章 选举的组织领导

十八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十九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和常务主席名单;

(四)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二十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由上一届院级学生会主席团、学代会委员会与班级学生代表协商提名,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或特邀代表。

二十一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确定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人事和有关重要事宜。

二十二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院级学代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第六章 选举办法

二十三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二十四 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二十五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选,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十六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二十七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二十八 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二十九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

三十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三十一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三十二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大会主席团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七章 报批程序

三十三 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事先向学院(部)党组织和校学生会请示,并取得批准。

请示的内容包括:

()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

()学生会主席团、学代会委员会人数及产生办法;

()有关候选人名单及简介;

()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可以先就第一至四项和第六项内容先行请示,获得批准后组织开展会议筹备和有关候选人的推选遴选工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后再就第五项内容进行请示。

向校学生会的请示应将学院(部)党组织的批复作为附件。

学院(部)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复同意后方能召开院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十四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结果须经学院(部)党组织审批,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八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

三十五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

三十六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条件参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遴选条件执行。

三十七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本学院(部)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都可以参加选拔。

三十八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程序为:

(一)学生自荐报名;

(二)参选人所在班级团支部推荐;

(三)学生会主席团通过资格审查、征求意见、笔试面试等程序,考察参选人的综合表现,提出任用意见。

(三)拟任人选通过适当方式公示3天。

(四)学生会主席团提名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名单,提交学代会委员会批准。

(五)学院(部)党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人员拟任人选的资格和选拔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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